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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8-13信息来源: 甬党发〔2015〕29号 浏览次数: 字号:[ ]色调调节: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推进人才政策创新,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更好地为宁波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现就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制定如下意见。

  一、引培升级政策

  1.大力延揽海内外顶尖人才。深入实施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对入选的高端团队给予500—2000万元资助,对入选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对新引进的海内外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项目资助,对其领衔的团队核心成员给予薪酬补助。

  2.加快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实施“泛3315计划”,大力引进信息经济(电子商务)、港航物流、金融创投、文化体育、教育卫生、时尚创意、科技服务等城市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和团队,对入选的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资助,入选的团队给予100—500万元资助。我市事业单位引进领军及以上人才时,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可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3.优化外籍人才柔性引进。扩大“海外工程师”政策覆盖面,对引进海外工程师及外籍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教授、研究员等高层次人才,按照“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标准给予引进单位一次性10—30万元的工薪补助。海外专家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外专专项项目支持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最高1∶1的配套资金支持。积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及计点积分方案,为外籍人才来甬提供便利。

  4.充分发挥企业引才用才主体作用。对企业全职新引进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以及拔尖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引才资助。

  企业职工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且列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岗位补贴。

  鼓励企业建设人才开发平台,对设立国家级学会宁波服务站,国家、省和市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研究院等,以及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按有关政策给予资助。

  5.推进人才创业创新载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千人计划”产业园专业园区、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人才项目海外孵化器,经认定的给予50万元资助。

  加快建设一批市场化主导的市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经认定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入驻的人才创业项目,可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启动资金资助等扶持。

  对政府、在甬高校和企业主导引进共建的科研院所,其建设经费、科研设备购置经费,分别给予20%和30%补助,累计不超过1亿元。

  6.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现有人才经自主培养申报成为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的,给予人才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成为特优人才的,给予人才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在培养周期内给予每人10万元的经费资助。

  加强和改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企业在职人员攻读宁波产业发展亟需专业的硕士、博士,或就读企业与知名高校联合举办的硕士培养班的,毕业后给予50%的学费补贴,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深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对列入政府补贴的项目,按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给予相应的培训资助。在甬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宁波生源在校学生,在毕业学年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资助。

  继续加大市科技、企业技术和文化创新团队培养力度。对我市人才团队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400万元配套资助,市县两级各承担50%。

  对企事业单位科研、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和专业培训活动,实行更加灵活便利的出国审批制度。

  二、发展支持政策

  7.支持“3315计划”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快速发展。对入选“3315计划”人才(团队)创办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成长发展较快、对宁波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较大的,经认定后再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资助。

  对“3315计划”人才(团队)创办企业与券商、会计师及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新三板挂牌)服务协议后完成股份制改造,或股改后在经认定的股权交易中心托管的,给予个人或团队带头人50万元补助。

  根据我市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上述企业到经认定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30万元补助;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50万元补助;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给予企业300万元补助。

  8.强化创业融资扶持。对经核准备案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符合立项条件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资助。加快推进全市科技信贷风险池建设,面向创新型初创企业提供非抵押、非专业担保项下的科技信贷业务。

  对“3315计划”团队创办的企业,可由指定银行给予最高2000万元信用额度支持。

  聚焦人才早期创业项目,以众筹模式建立首期2亿元的“才•富”合作公社基金,定期开展对接活动,实现人才与资本共创共赢。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项目的信贷融资支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鼓励设立科技金融专做专营机构(部门)。

  9.发挥投资机构创业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海邦人才基金等政府引导性融资扶持资金投资人才项目力度,强化投后管理与服务,提高投资效率。

  推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机构集聚,加快建设“金融小镇”“基金楼宇”等基金集聚平台,对入驻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可优先进行阶段参股,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租赁补贴等扶持。

  对无政府基金参与,基金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我市各类投资机构,投资于人才创办的创新型初创企业比例超过基金总额30%,或者累计投资上述类型企业超过3000万元的,可申请财政补贴,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6%,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10.加大采购扶持力度。对本市人才创办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与优质产品目录,属于首台(套)产品(设备)的优先采购,在政府资金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优先选择,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

  11.鼓励科技人才创业。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合理流动,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经本单位同意,人事关系5年内保留在原单位,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

  成立高层次人才创新港,对引进具有事业身份的科技人才或在国(境)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校工作的人才,经认定后可在企业工作或创业期间挂靠人才创新港,5年内保留事业身份。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职务发明人实施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可按最高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12.扶持创客人才创业。择优选择一批市级众创空间的创客人才项目,市本级对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创业补助。

  鼓励科技银行、设有科技金融部的商业银行,为入驻市级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提供科技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对因提供科技信贷而发生的单笔30万元以下的不良贷款,可由科技信贷风险池给予全额代偿。

  培育一支高端化的创客人才创业导师队伍,聘请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业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支持各类众创空间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

  13.鼓励民间人才创业创新。实施民间人才“万人计划”,定期开展遴选活动,市县两级遴选1万名左右民间优才,其中遴选市级民间优才1000名左右,加大培养力度,激励支持民间人才扎根基层创业创新。

  1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人才创办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按其成本150%摊销或按实际发生额50%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口机器设备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的国家重大装备技术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年应缴所得税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5.提升服务联盟效能。完善服务联盟运行机制,拓宽服务领域,优化人才创业审批服务,加大政府采购服务力度,探索建立政务服务与市场化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新体系。完善助创专员制度,市县两级选聘100名左右助创专员,为100个左右人才创业项目,在项目报批、企业管理、融资股改、市场拓展、人才招聘等方面实行“一对一”和组团式服务,帮助人才创业企业突破成长瓶颈。

  三、评价激励政策

  16.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改进人才评价方式,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分类制定评价标准,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针对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认定可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

  深化企业职称自主评价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社会组织主体的多元化人才评价机制,选择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以行业为主体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推动技能人才与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资格互通,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特殊申报、直接申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7.强化中介引才激励。对投资机构“以投带招”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荐引进领军及以上人才的给予一定奖励。对聘请的市级“人才大使”每年提供5万元经费,并根据推荐引进的人才给予3—10万元的奖励。对人才工作海外合作中心给予每家每年10—30万元的补助,并根据推荐引进的人才(项目)给予单个人才(项目)最高10万元的奖励,特别优秀的项目“一事一议”。

  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核心集聚区建设,对引进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18.健全人才荣誉制度。整合提升宁波各类人才奖励表彰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甬城英才”评选,设立宁波市杰出人才奖、科技创新特别奖、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卓越企业家奖、文化名家奖、教育名师奖、卫生名医奖、优秀高技能人才奖、现代农业领军人才奖、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奖等奖项,对获奖人才进行表彰,并分别给予10—60万元奖励。

  四、服务保障政策

  19.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对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30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给予15万元安家补助。全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不享受本款政策,部省属驻甬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新引进的高级人才在享受安家补助基础上,3年内在甬首次购买住房的,给予15万元购房补贴;毕业10年内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买住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最高2%的购房补贴,上述两项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时间暂定为三年。同时,将高校毕业生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延长一年。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全日制技师学院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由市级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政策,可给予本科、技师每月不低于300元、硕士及以上学历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租房补贴或生活津贴,连续补贴不少于24个月。

  20.优化人才家庭保障。设立人才专户,对引进的在宁波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拔尖及以上层次人才,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随迁落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高级技师,在甬服务三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迁入。对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及高级技工,若在宁波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新生儿随其本人在集体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多渠道帮助引进人才解决配偶就业问题,对引进的拔尖及以上层次人才家属暂时未就业的,未就业期间,给予每月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最长不超过三年。

  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对拔尖及以上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段学校的,按户籍、房产证优先在地段学校解决就学,也可以通过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绿色通道,到指定的社会公认度比较高的学校选择就读一次;需要从外地转入我市公办高中就读的,凭当地学校录取证明和学籍证明,通过指定同等办学水平学校测试合格,可到我市高中就读。加快国际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建设。

  21.优化人才医疗保障。定期组织特优及以上层次人才进行全面体检,并做好日常保健工作。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享受市属医疗保健待遇;拔尖人才享受宁波市三级甲等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安排、专家提前预约等绿色就医通道服务;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医院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鼓励医院与商业保险直接结算。

  五、责任落实机制

  22.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市县两级人才发展专项投入保障机制,今后5年,市级人才发展专项投入新增5亿元。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加大投入,构建多元化人才投入体系。

  23.严格准入退出。建立严格的人才准入机制、科学的作用发挥评价机制、畅通的升降级和退出机制,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降低或取消相关激励政策;对存在品行不端、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人才,建立黑名单联网制度,取消相关人才待遇。

  24.狠抓政策兑现。明确政策执行的责任单位,制定政策兑现的操作细则,加强全程跟踪督查,对不兑现、不落地的严肃问责。强化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

  25.建立述职制度。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报告人才工作制度,强化市、县(市)区联动,试行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述职制度。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5年。本意见与我市现有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两年对人才分类目录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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